美之饗宴-2010全國公教美展簡章

一、目的:為倡導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展示各機關文康活動成果,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進而增進政府活力與效能。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

三、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

四、協辦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彰化縣文化局、台南市立文化中心、花蓮縣文化局

五、參加對象:全國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所屬員工,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不含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部隊、充員戰士及派遣人員。

六、作品題材:原則上不限,但不得有違公序良俗。

七、展出內容:國畫類、書法類(含篆刻)、油畫類、水彩類、攝影類

八、展覽日期及地點:(暫訂,如有更動,於住福會網站調整公告)

地區

展出地點

展出日期

首展

國立國父紀念館逸仙藝廊

99.07.13-99.07.22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館展覽室

99.11.03-99.11.14

彰化縣文化局3樓展覽室

99.10.12-99.10.31

台南市立文化中心23藝廊

99.08.27-99.09.05

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第1展覽室

99.09.15-99.09.29

 

九、作品規格:

為利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務請於各類送展作品背面之左上方黏貼標籤,並書明作品編號、作者服務機關、姓名、類別、製作年代、作品名稱等資料(標籤格式請參考「附表1」,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

(一)國畫類

形式以直式裱裝(捲軸)為限,橫幅不收。作品外加塑膠套裝,畫心尺寸180×90公分以內為原則(不含裝裱),以木料、玻璃或塑膠等材質裱框者,一律不予收件。

(二)書法類

作品字體不拘,規格同國畫類,均為直式捲軸並外加塑膠套;以對聯送展者,其條幅(捲軸)不可超過兩幅;篆刻作品畫心不超過45×90公分,鈐印以1015方為限,可酌加邊款,並以直式裱裝(捲軸)。

(三)油畫類

油畫尺寸最大以117×91公分(50號)為限,請加裝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四)水彩類

      水彩畫面最大不得超過110×80公分(全開圖畫紙),請加裝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五)攝影類

彩色或黑白均可,直式或橫式之尺寸,長邊限定為50公分(約20吋),短邊不限,自行裱裝或護貝者不予收件。

十、作品選送方式:

(一)各類參選作品限定為最近(送件截止日期前)2年內之創作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

(二)各類參選作品,均依行政層級送由中央一、二級機關(總統府、五院、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作品請各縣市政府一併選送)分別初審篩選後,擇優彙送住福會;負責彙送之各中央一、二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縣市議會),其每類選送作品最多以30件為限。

※(三)凡選送之作品,除應依前項規定貼標籤外,並應造具選送作品清冊3份,連同作品一併彙送住福會點收,1份由住福會蓋章發還作為掣據(清冊格式請參考「附表2」,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清冊內「作品淨尺寸」及「作者聯絡地址及電話」等各欄請詳實填寫,俾作為入選作品聯繫及專輯印製之基本資料。

十一、選送作品收件日期及地點:民國99316日至17日(星期二、三),由彙送機關將選送作品清冊連同作品(毋須備文),逕送住福會福利組檢查點收。住福會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2-28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聯絡電話:(0223979298832(林玫宏小姐)835(洪嘉雀小姐)。退件時間另行通知。

十二、評審:

(一)由住福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

  (二)評審委員依評審標準決定名次、佳作及入選各若干名。團體成績則以送展件數及獲得入選以上之作品多寡評定之。

  (三)評審成績另行通知。

十三、獎勵:

(一)團體獎:

 1、計算方式:

團體成績係以個人作品成績及選送作品件數加權後彙計,其計分標準為:

 1)個人作品成績: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佳作2分、入選1分。

 2)選送作品件數加權:按送件數量,每件以0.1分採計,至多採計5分。即:各機關選送作品之總數量在50件以內者,每件以0.1分採計,最多採計至5分;超過50件者,則仍以5分計算之。

  3)以上二項之加總,即為機關之團體成績。

  2、給獎名額及方式:

  除經評審委員認定需增額錄取或從缺外,原則上取8名,即第12   3名及績優獎5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

1、給獎名額:

 1)各類作品名次獎,除經評審委員認定需增額錄取或從缺外,原則上各取3名,即第123名。

  2)佳作及入選獎:視作品數量及水準評選若干名。

2、給獎方式:

 1)各類作品評選為第123名者,各頒獎盃乙座及獎金,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第二名獎金2萬元及第三名獎金1萬元。

 2)各類作品評選為佳作者,各頒佳作獎牌1面及發給獎金3千元。

 3)各類作品評選為入選者,各頒入選獎牌1面,不發給獎金。

 4)各類評選為入選以上之作品,將收錄於專輯並予以展出(部分入選作品如囿限展場規模無法全數展出時,住福會將依展場狀況適當調整展出作品件數)。

(三)榮譽展:曾經3次獲得全國公教美展第1名者,將邀請榮譽展出2年,以資觀摩,並自第3年起得再選送作品參加評選。列入榮譽展出者,每人各頒贈獎牌1面,以示崇敬之意。

十四、限制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予受理。

(一)逾規定收件期限送件者。

(二)未經中央一、二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個別自行送交住福會者

(三)選送作品清冊未依規定作業者。

(四)各類選送作品未符第九項各款所定規格及未依規定於各類選送作品背面之左上方貼以標籤,並書明有關資料者。

十五、經費:

(一)除攝影作品外,各類作品裱裝費,由個人或各機關自行負擔。

(二)評選及展覽所需經費,由住福會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六、其他

(一)各類送選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或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等情形,如經發現則取消資格,並報請查處(在職者),務請各機關先行告知。

(二)每人送選之各類作品各以1件為限,並須為本人之創作,更不得假借眷屬或他人名義參加評選,如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盃(牌),並報請查處失職人員,務請各機關負責先行審查。

(三)凡選送之作品經評審認為未達展出標準者,住福會有權不予展出。

(四)獲選展出之作品,於巡迴展覽後,另函通知各選送機關派員向住福會領回,如未於規定期間內領回,住福會不負保管責任。

(五)參展之作品,主辦單位(人事局)有出版專輯之權利,承辦單位(住福會)有保管之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獲選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約定為住福會及著作人共有。


 

編號:

作品名稱:

類別:

姓名:

服務機關:

(若為學校請註明系所)

製作年代:

文字方塊: 附表1<br>

  

 

 

 

 

 

 

 

 

 

 

 

 

 

 

 

 

 

 

 

 

 

 

註:

1、        標籤之規格、大小請依上表製作(或影印使用)以求統一。

2、        本標籤請自行製作或影印,並將各欄位詳實填妥後,黏貼於作品背面之左上方,俾便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及作者資料

3、          「編號」欄之編寫方式:編號分為三碼,一為機關編碼,一為作品類別之代碼(詳附表3之「機關編碼表」及「作品類別代碼表」),另一為各機關內送選作品之序列碼。如:總統府秘書長機關編碼為「01」,國畫類作品有10件,查國畫類之代碼為A,則其該類作品之編號即由「01A01」編至「01A10」……請各機關依上述方式將各類選送作品予以正確編號,以利查對。


 

(機關全銜)參加美之饗宴-2010全國公教美展

        】類選送作品清冊

總送件數:           件。承辦人:         人事主管:

編號

-

-

-

-

-

服務機關名稱

(若為學校請註明系所)

 

 

 

 

 

職稱

 

 

 

 

 

姓名

 

 

 

 

 

學歷

(請註明科系)

 

 

 

 

 

作品名稱

 

 

 

 

 

作品淨尺寸

(不含框或裱褙之長×寬)

 

 

 

 

 

作品尺寸

(含框或裱褙之  長×寬)

 

 

 

 

 

作者聯絡

地址及電話

 

 

 

 

 

承辦人       辦公室電話

 

承辦人  緊急聯絡電話

 

  

 

附表2-選送作品清冊填表說明:

一、選送作品務請按國畫、書法、油畫、水彩、攝影等分類,各按附表2格式,以A4紙張影印造具清冊3份,連同作品送交住福會檢查點收。

    二、清冊內各欄請詳實填寫,俾作為展出及專輯印製之基本資料;「編號」欄之編寫方式,請依前開附表1之註3.之規定編列。

三、各類選送作品背面,務請以附表1之標籤,書明編號、作者服務機關、姓名、類別、作品名稱等資料,俾供評審、展出作業及編輯畫冊等事宜參考。標籤請黏貼於作品背面之左上方,黏貼方向請與作品正面同一方向,俾便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

四、書法類之選送作品,其條幅(捲軸)不得超過2幅,否則不予收件,如係對聯,請於作品名稱欄加註「對聯」2字。

五、有關作品尺寸欄,填列方式為作品之長乘寬,單位為「公分」,如:×   公分;請分就「不含框或裱褙」之作品淨尺寸,及「含框或裱褙」之作品尺寸2種方式填載。

六、作者聯絡地址及電話請詳實填列,俾利聯繫。

七、請確實按照上項規定辦理,俾利作業,否則拒絕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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